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總說明
本會113年4月25日第14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金管會113年7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138523號函修正後洽悉
因應金融機構運用導入雲端運算、雲端儲存等新興技術的多樣化,以提升數位轉型及金融服務敏捷彈性。爰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要求,強化金融機構建構完整風險管理及控管程序等,訂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以提升金融機構使用雲端服務管控措施。
本規範參酌金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新加坡ABS「Cloud Computing Implementation Guide 2.0」、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Advisory on Addressing the Technology and Cyber Security Risks Associated with Public Cloud Adoption」與「TRM Guideline」、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Security in a Cloud Computing Environment」、美國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ISA)「Cloud Security Technical Reference Architecture」、美國財政部「The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s Adoption of Cloud Services」日本金融業資訊系統中心(FISC)「Security Guidelines on Computer Systems for Banking and Re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日本經濟產業省「雲端服務使用資訊安全管理指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Guidance on Cloud Computing」、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雲端運算保安實務指引」與「採購雲端服務的實務指南」、雲端安全聯盟「Cloud Control Metrix」與德國「Cloud Computing Compliance Controls Catalog」等國際法令規範等,爰經參考各國作法,擬具本規範,以維護金融機構使用雲端服務之資訊安全。
本規範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 說明本規範之立法意旨。(第一條)
二、 說明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 明訂本規範提及之名詞解釋。(第三條)
四、 明訂治理政策及風險管理。(第四條)
五、 明訂管理架構。(第五條)
六、 明訂人才培訓要求。(第六條)
七、 明訂資安控管要求。(第七條)
八、 明訂雲端服務查核要求。(第八條)
九、 明訂業務持續性管理要求。(第九條)
十、 說明本規範之核可實施。(第十條)
本案聯絡人,薛丹琦02-27087698 Ext7354、蔡大任02-27087968 Ext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