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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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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澄清報載「企業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應繳款項展延最多6個月」 新聞稿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澄清報載「企業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應繳款項展延最多6個月」新聞稿

經濟日報8月13日A17版「金融業援助措施出爐」報導第五段敘述「企業戶若提出受損證明文件,或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認定者,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應繳款項展延,展延期間最多6個月。」,與本會所定「銀行業對高雄氣爆受災戶金融協助措施」不符,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依本會所訂協助措施規定,企業受災戶舊貸款適用本會所訂「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者,得向經濟部申請銀行債權債務輔導協處,  並經診斷通過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債務協商(包括展延、續借及協議清償等)。有關「展延期間」部分,依上述自律規範規定,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與企業戶協商,本會僅規定展延期間至少6個月,並未限制展延最長期間。

二、如企業不適用上開自律規範者,亦得自行向往來銀行申請辦理展延。展延期間由銀行與客戶自行議定,本會亦未訂定展延最長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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