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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消息
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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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本會[雷曼連動債銷售爭議樣態及其處理原則]新聞稿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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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新聞稿
97年12月11日

 

銀行公會於本(97)年12月1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雷曼連動債之爭議態樣及其處理原則,將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後,轉請會員銀行作為其與客戶雷曼連動債爭議進行和解之參考。

 

 

金管會為有效處理雷曼連動債銷售爭議案件,儘速恢復社會大眾對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之信心,多次邀集信託公會、銀行公會及相關銀行高階主管,就雷曼連動債銷售之爭議態樣交換意見,並請各銀行於處理涉及爭議態樣之雷曼連動債案件時,應本最大誠意,積極與客戶達成和解,以恢復銀行與客戶間之信賴感。

 

 

銀行公會基於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並非銀行之過失,亦非銀行所樂見,惟為恢復投資大眾之信心並維護客戶與銀行之關係,於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雷曼連動債爭議態樣,包括:
一、雷曼商品年限加上信託時年齡超過我國生命表之生命年限,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並未簽署同意書者。
二、雷曼連動債於發行前即跌破下檔保護而未通知委託人。
三、更換發行機構及閉鎖期:
(一)更換連動債發行機構為雷曼公司而未通知委託人。
(二)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且委託人於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前之閉鎖期內要求贖回,受託人未向發行機構洽商辦理。
四、未定期寄送有關資產淨值之對帳單,亦無其他公告方式,致委託人無從知悉連動債淨值(或最新參考報價)者。
五、商品文件有下列情事:
(一)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對風險揭露有違反法令規定、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二)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申購文件印鑑雖為真正,但註明應由委託人親簽處,係由理專代簽。
六、未執行充分瞭解委託人程序,且有下列情事:
(一)非積極型委託人以本人當時同一銀行定存轉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二)保守型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資產配置60%以上集中於不保本連動債者。
(三)委託人已有不願承受任何風險或不願損及本金等書面意思表示,評等仍為積極型,且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資產配置70%以上集中於不保本連動債者。
七、委託人年齡或學識有下列情形者:
(一)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年齡70歲(含)以上,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二)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含)以下,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八、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
九、其他有具體事證顯示銀行不當銷售者。

 

 

據了解,銀行公會經多次與金管會及會員銀行充分討論,始獲致上述爭議態樣。銀行公會表示,並非每項爭議態樣銀行皆渉有過失責任,惟為回應金管會認為銀行應負起社會道義責任之期許,因此商定上述爭議態樣,期以展現照顧客戶權益之最大誠意,進而恢復銀行與客戶間之信賴感。

 

 

另外,銀行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亦決議爭議態樣之處理原則,包括:
一、本爭議態樣之處理範圍僅限目前尚未贖回之雷曼公司發行連動債。
二、本爭議態樣係為銀行處理連動債之行為類型,相關個案責任仍應依個案情節輕重判斷。
三、為積極解決雷曼連動債銷售爭議案件,請會員銀行展現誠意,儘速建立客訴或爭議個案處理機制及指定專責單位,各自依前述爭議態樣之性質主動規劃提供慰問金、補償金或其他個案和解之方式。

 

 

銀行公會希望藉由上述爭議態樣及其處理原則之訂定,能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同時兼顧客戶與銀行權益,並且互相展現誠意,共同消弭爭議,營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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