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
103年4月28日
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表示:銀行公會4月24日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理事臨時提案,決議銀行公會會員願共體時艱,支持政府提高金融營業稅,惟銀行業增加稅負係屬回饋稅性質,並非銀行業長期享有租稅特權,籲請主管機關於未來適當時機,考量取消或降低「回饋稅」
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表示:銀行公會4月24日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理事臨時提案,就財政部所提財政健全方案,擬提高銀行業本業營業稅稅率乙事,表達銀行業願共體政府財政困難,支持政府調高金融營業稅;惟同時亦建請主管機關適時向社會大眾澄清並正名係屬「回饋稅」性質,銀行業未享有租稅特權,以消除民眾對銀行業之誤解,並在未來適當時機,於兼顧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及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研議取消或降低「回饋稅」。理由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基礎不同,應考量非加值營業稅因無進項成本可供扣抵,故應適用不同的稅率。而銀行業本業屬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產業,因為無進項成本可扣抵,故其適用稅率應比其他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低。
二、 由過去三次銀行業營業稅修法理由可知,因銀行業無進項稅額,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故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甚至零,惟為充實金融重建基金,而維持金融業本業營業稅率2%,茲摘要歷次修法理由及議事錄如下:
1. 民國88年,因銀行業無進項扣抵機制,稅負較一般行業為重,故以設算進項成本為收入之60%,因而類比加值型營業稅於扣除進項成本後得合理稅率為2%〈即5% X (1-60%)=2%〉。
2. 民國90年,比照實施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銀行業之主要業務採免徵營業稅,修訂自民國95年起將銀行業本業營業稅稅率降為零。
3. 民國94年,因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再度修訂銀行業本業營業稅稅率維持2%至今。
三、 我國銀行業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資產報酬率(ROA)尚待提升。
102年本國銀行業ROE及ROA分別為10.26%及0.68%,遠低於亞洲區同業。
四、 因應BASEL III,銀行業有提高資本適足率之需求,若提高營業稅稅率,將降低銀行獲利、弱化儲備資本之能力、提高籌資難度,影響銀行業穩定及國際競爭力,進而削弱朝亞洲區域銀行目標發展之實力。
綜上,銀行業願意承擔社會責任,於政府財政困難時共體時艱,惟懇請主管機關除適時澄清銀行業未享租稅特權外,並於未來適當時機,在兼顧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及產業間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研議取消或降低「回饋稅」。
銀行公會理事長辦公室
電話:(02)23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