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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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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本會<因應景氣金融協助措施>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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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100.12.9)

銀行公會100年12月9日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鑒於受到歐債危機爆發及美國經濟復甦腳步緩慢,國內經濟景氣亦有明顯趨緩的情形,爰配合行政院通過「經濟景氣因應方案」,擬訂「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下稱「債務協商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下稱「股票質借補充原則」)、「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下稱「失業勞工自用住宅貸款展延要點」)等3項金融協助措施,本案將函報行政院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核備後,通函各會員銀行實施。

上開三項金融協助措施重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債務協商自律規範」係針對經濟部依所訂「企業債務協商要點」診斷評估通過並移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企業債務協商之案件,由本會訂定本自律規範,以強化對營運困難企業之資金融通,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評估通過並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債權債務協商之案件,經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經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金融機構同意後,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二)債務協商評估作業期間,各金融機構暫不緊縮銀根。

(三)增列風險控管機制、防範道德風險機制及未遵守協議之制約機制。

二、「股票質借補充原則」係參採本會於2008年金融海嘯時相關協助機制所訂定之自律規範,主要係對授信戶提供擔保之股票評估值貶落致不符原授信條件者,銀行得依有關法令及程序辦理變更授信條件或和解協議,以協助穩定股市及以股票為擔保取得融通資金之企業。

三、「失業勞工自用住宅貸款展延要點」亦係參採本會於2008年金融海嘯時相關協助機制所訂定之自律規範,主要係協助紓解因企業裁員或關廠歇業而導致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自用住宅貸款繳款壓力,由銀行依相關貸款戶之申請,提供半年至2年之本金緩繳及展延貸款期限。

四、考量景氣趨緩之情勢尚不似2008年金融海嘯嚴峻,且據相關經濟趨勢分析,明(101)年下半年國內景氣可能逐步走揚,故上開三項措施之受理申請期限暫訂為101年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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