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
-兩岸金融業務鬆綁提升企業及金融業競爭力-
100.10.12
有關某媒體刊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有曝險過高之虞,銀行公會特說明如下:
鑒於我國對大陸投資、貿易關係密切,企業對銀行融資需求益增,其所衍生的資本支出、營運週轉金、進出口外匯業務與貿易等融資需求日趨增加,台資銀行赴大陸經營授信政策多以服務台商為優先,其曝險主要亦為台商,台商若能取得台資銀行的融資支持,對台資企業的競爭力將有正面助益,進而帶動我國經濟之發展。
事實上,我國主管機關已就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投資與授信分別訂定總量控管,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亦有相關規範限制銀行授信承作能量,在兩岸主管機關雙重監理,加上銀行業者本身亦對承作各個國家與產業之融資制定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的曝險實已受到嚴謹的管控。此次修法另加上總曝險之規定,台資銀行大陸曝險進一步受到控管;若過度限縮我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與投資業務,恐影響我國銀行在大陸之營運發展及競爭力,主管機關將曝顯總額訂為各銀行淨值之一倍,實已兼顧風險控管與業務彈性。
此外,以金管會公布今年上半年我國全體銀行平均資本適足率仍高達11.74%,顯示我國銀行風險承受能力良好,故在兼顧兩岸經貿往來需求與審慎風險監理原則下,適度鬆綁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將有助台資銀行在大陸之營運,為台資企業及兩岸之經貿往來提供必要之助力。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本案聯絡人:楊豊彥 電話: (02)2349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