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實施期限延長措施]新聞稿9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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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98.11.26)
銀行公會98年11月26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以下簡稱協商機制)係因應金融海嘯之權宜措施,實施迄今年餘,經統計債務協商案件辦理情形,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核准案件數量達2766件,金額為832億元,透過經濟部窗口申請協商之核准案件數量為135件,金額為1665億元,雖然政府及各主要經濟研究機構對明年經濟展望的看法,普遍預測應會緩步成長,惟部分企業尚未完全復原,仍有透過展延債務尋求支持之需要。且三挺措施中,政府挺銀行部分,即政府對銀行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之實施期限已延長至明(99)年底,本會一本銀行挺企業之互助互惠關係,修正現行協商機制如下:
一、協商機制之實施期限延長至99年6月底,並配合修正協商機制第1條及第11條條文;屆期後再視當時經濟金融情勢評估是否予以延長。
二、另配合政府政策鼓勵「愛心企業」不裁員所訂定之「愛心企業」貸款展延及融資措施,係屬協商機制之配套措施,配合協商機制之實施期限,將「愛心企業」協助措施之實施期限相應延長至99年6月底。
三、至配合穩定股市政策所訂定之「銀行業配合政府振興經濟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因自98年7月底迄今四個月已無任何新申請案件,且目前股市行情已明顯上揚,已無再實施本補充原則之必要,不再延長實施期限。
本案將函報行政院金管會及中央銀行鑒核後,再通函各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