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98.8.27)
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個人受災戶減輕負擔,以渡過困境,銀行公會前於98年8月19日常務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一)「銀行或發卡機構提供個人受災戶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客戶展延措施」及(二)「就房屋因風災毀損或滅失之自用住宅貸款戶提供貸款承受措施」等二項協助措施,今日(8/27)再依立法院黨團協商後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草案相關規定修正,並提銀行公會98年8月27日理事會議通過如下,本案將函報行政院金管會核備後,通函各會員銀行實施。
一、個人受災戶利率優惠及展延措施:
(一)展延措施:
原訂對因受災損致還款困難受災戶提供之本金或應繳款項緩繳期限仍維持不變,惟緩繳期間之利息,依「重建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應免予計收,銀行並得依「重建條例」相關子法規定向政府申請利息補貼。
(二)至於「利率減碼或優惠還款措施」、「暫緩催收及暫不報送不良信用紀錄」、「借款期限順延」、「暫緩強制執行等」、「申請文件」等相關規範仍依原訂措施辦理,惟後續將配合「重建條例」相關子法規定進行調整。
二、個人受災戶自用住宅房屋貸款承受措施:
(一)承受原則:
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者,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受災戶原自用住宅貸款餘額,並取得抵償貸款之建物或土地。但依「重建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之土地未消滅者,則由政府負擔受災戶之貸款餘額,並取得抵押權。
(二)承受額度:
原訂依受災戶生命財產損失程度及有無償債能力等原則,區分為承受建物及土地貸款,或僅承受建物部分貸款二種情形,改依「重建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按『土地有無消滅』區分下列二種情形:
1.土地已消滅者
就借款戶毀損之自用住宅至98年8月8日止尚未償還之建物及土地貸款餘額,由金融機構予以承受,金融機構並得就承受貸款金額,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向政府申請最高年率2%之利息補貼。
2.土地未消滅者
由政府代償受災戶積欠原貸金融機構之貸款餘額,並取得抵押權。
(三)至於「受理期限」、「申請程序及文件」或其他規範,將改依「重建條例」相關子法規定配合辦理。
三、重新統計各銀行災損情形:
茲因「重建條例」第4條規定展延期間應免計收利息,及貸款承受規定與本會原定規範已有異動,本會業依上述規定函請各會員銀行依新的評估分類方式,重新統計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產品的利息損失金額,及自用住宅貸款承受損失金額,供主管機關評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