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延長企業紓困相關金融協助措施施行期間】
新聞稿(112.11.6)
銀行公會前將所訂企業相關金融協助措施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12月底止,鑒於該等協助措施之施行期間將於112年12月31日屆期,銀行公會考量全球因通貨膨脹而起之升息等因素,對經濟造成之衝擊,加以部分產業尚未完全擺脫疫情影響,故配合政府政策規劃,提供企業有充分恢復之緩衝期間,以減輕財務壓力,並持續協助產業強化疫後經濟復甦動能。銀行公會於112年10月20日第14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將所訂企業舊有貸款展延之金融協助措施續予延長,並函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俟主管機關核復後函知各會員銀行配合辦理,重點說明如下:
一、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得向金融機構申請 展延6個月,以及舊貸展延案件之存單徵提鬆綁、免徵提預估財報等簡化措施,也一併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二、「會員銀行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受理申請期限,自112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