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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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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配合紓困條例修正,銀行公會相關紓困金融措施延長實施期間】 新聞稿(110.6.16)
總統於110年5月31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修正案,將施行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銀行公會鑒於全球肺炎疫情仍不甚明朗,且國內疫情嚴峻未見緩和,恐持續影響經濟活動與企業營運,銀行業為支持產業,於110年6月7日銀行公會第13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將公會所訂相關金融協助措施之實施期限配合予以延長,並報經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函准後,於110年6月16日函知各會員銀行配合辦理,重點說明如下:
- 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在111年6月30日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6個月,相關鬆綁保證人及存單徵提、簡化申貸作業等,一併配合紓困條例之延長期限,繼續執行。
- 財簽徵提、徵信範圍及預估財報等簡化措施配合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新貸紓困案件信保基金十成保證者,酌情免予索取財簽,並得適用簡化徵信範圍;新貸紓困案件信保基金非十成信用保證,増貸後達3,000萬元以上,應於規定期限內徵提財簽者,得放寬延長3個月提供,貸款金額在1,500萬元案件得適用徵信準則簡化徵信範圍;舊貸展延紓困總授信金額達二億元者,得免徵提財務報表等預估資料。
- 本會所訂「會員辦銀行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債務協商會議1/2債權總額之決議門檻及受理申請期限,自110年12月底止延長至111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