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98.2.23)
國內經濟情勢受全球景氣衰退影響,導致部分企業因業績急速衰退而大幅裁員或關廠歇業,國內失業率已逐步攀升,另部分企業為因應經營壓力,而採取減薪或休無薪假等措施,造成許多房貸戶因收入減少而繳款困難。為避免借戶因一時還款能力下降,致房屋遭債權銀行拍賣,造成銀行與借戶雙方均受損情況,本會分別於97年10月28日及97年12月1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二項協助機制,茲說明如下: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住宅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措施
住宅貸款戶如本人或配偶發生非自願性失業,致還款困難,如屬正常戶者,得就1棟住宅貸款(新台幣600萬元內),申請貸款本金緩繳,期限最少半年,最長2年,受理申請期限至民國98年12月底止,並以申請1次為限。
二、一般民眾住宅貸款借款期限延長措施
對購置住宅貸款戶目前無積欠利息且客戶年齡加延長後之剩餘還款年限不超過75歲者,銀行得依客戶之申請,將借款期限酌予延長,減輕其還本付息負擔,但最長不超過30年,本方案受理申請期限至民國98年12月底止,各銀行得自訂較本方案更具彈性的受理標準。
依上所述,失業或繳款困難之房貸戶得依本身狀況及需求,就上述二項措施自行選擇一項,並向銀行提出申請。如上述方案無法完全符合房貸戶之需求或房貸戶不符合申請條件,房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