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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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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 新聞稿971028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97.10.28)
近來國內經濟情勢受全球景氣衰退影響,逐漸呈現負面效應,導致部分企業因經營壓力而大幅裁員或關廠歇業,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9月份統計資料,國內失業率達4.27%,已創下4年來同月新高,並可能有逐步上升趨勢,政府機關及立法部門紛紛關切房貸戶繳款狀況,並要求本會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目前銀行房貸客戶違約率雖尚無大幅攀升現象,惟考量經濟不利情勢可能持續一段時間,民眾就業狀況可能朝向負面發展,且考量避免道德風險,本會爰就「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客戶擬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客戶如本人或配偶發生非自願性失業,致還款困難者,原貸銀行得經貸款客戶申請,與客戶自行協商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事宜。
(二)每一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有2棟以上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時,僅得就其中1戶申請。
(三)客戶須符合下列資格:
1.客戶本人或配偶因非自願性失業,致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發生還款困難者,上述失業之情形限於距申請時最近半年內發生之事實,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客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目前仍屬正常戶者(利息延滯未超過3個月)。
(四)本金緩繳貸款金額:最高新台幣600萬元。
(五)本金緩繳期限及展延還款期限:
本金緩繳期限為自貸款本金應繳之日起最少半年,最長2年,本金緩繳期間內仍應依原契約約定繳息。
(六)客戶於申請時,本人及配偶應出具聲明書承諾於本金緩繳期限內不新增債務,並同意於申請通過後,由承辦銀行報送聯徵中心為相關信用註記,註記期限為本金緩繳期限屆滿。如客戶違反承諾,銀行得取消客戶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
(七)本要點排除依95年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之客戶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之客戶。
(八)受理申請期限至民國98年12月底止,並以申請1次為限。
(九)本要點報奉金管會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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