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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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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壽險及基層金融等業者聯合記者會新聞稿961120

 

96.11.20

銀行、壽險及基層金融等業者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對於立法院最近擬修正民法繼承篇,以保障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極為贊同。良以未成年人因識慮未週,往往因未能主張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而背負被繼承人留下之借款、保證等主、從債務,以往立法未周,自宜修法予以保護。

二、據報載立法院就民法繼承篇(含施行法)有關繼承制度方向修正之討論進展迅速,已達成:

(一)在民法第1148條中明列,排除「保證債務」作為繼承標的,亦即凡是保證債務,無論繼承人是否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一概不在繼承範圍。

(二)在施行法中規定,溯及至法令發布前三年生效,國民黨版甚至主張無限期全面溯及,而對於債權人已受償之金額,並無排除不用返還債務人之規定。

三、基於法律信賴原則及兼顧債權人、債務人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共同召開聯合記者會之相關單位關切上開立法,有無公平合理。申言之,除同意合理保障未成年人限定繼承之權益外,對於此次修法,偏離上開議題之失焦狀況,特別是第1148條之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不必繼承,顯然有欠公平合理,舉例如次:

(一)債務人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並有存款100萬元,今甲突然死亡,倘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其子乙依法繼承甲存款100萬元,卻不用繼承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則A銀行之300萬元保證債權似無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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