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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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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針對「連動債投資人要求國內銀行比照香港及新加坡模式賠付投資損失」乙節之說明新聞稿980110

銀行公會針對「連動債投資人要求國內銀行比照香港及新加坡模式賠付投資損失」乙節之說明

新聞稿  97.1.10

自去年9月中旬爆發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LEH)聲請破產保護事件以來,銀行公會(下稱本公會)即依主管機關指示,積極研議制定連動債糾紛相關解決機制。在去(97)年11月20日設置「財富管理委員會」,作為各銀行間處理連動債銷售爭議之溝通平台,並定期開會戮力研討相關議題與解決方案,期以迅速有效方式積極處理連動債爭議案件。

本公會於去年12月11日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雷曼連動債之爭議態樣及其處理原則,金管會同時責成各會員銀行以最大誠意,積極與客戶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各會員銀行亦配合政策展開與客戶協商和解的作業程序,以期恢復客戶對銀行之信心。

有關連動債投資人要求國內銀行比照香港及新加坡模式賠付渠等投資損失一事,謹說明如下:

香港及新加坡頗受爭議的迷你債(minibond)產品為信用連結型(credit-linked)產品,和台灣所銷售之連動債架構不同。

迷你債架構多為固定配息架構,若所連結之一籃子公司不發生倒閉破產事件,則到期可保本保息。但由於雷曼兄弟並非該債券之發行機構,而是與發行機構之間有交換(Swap)交易契約,因此,當雷曼申請破產保護,導致該相關Swap產品違約,迷你債面臨必須提前贖回且面臨清算抵押資產。

香港當局處理的方式是由各家銀行委任獨立機構先對這些迷你債估價,先訂出一個價格給客戶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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