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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新聞稿95/10/05 有關報載本會上(9)月理事會通過單一銀行對單一客戶無擔保放款以月收入三倍為限乙節,本會茲澄清如下: 本會上(9)月理事會議針對「無擔保債務負債比例」乙節,建議配合金管會現行規定,即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宜不超過收入22倍,並建議由發卡機構於各自之信用風險管理及信用評分制度下,自行對信用卡及現金卡設定額度上限。並無通過建議單一銀行對單一客戶無擔保放款以月收入三倍為限。 本會本案承辦人: 信用卡業務委員會 高仙華專員 TEL#8596-2229 Ext.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