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債務清理法草案產官學座談會」
李理事長紀珠開場致詞稿
金管會黃天牧副主任委員、司法院石有為法官、台北地方法院林勇如法官、政治大學法律系林國全教授、朱德芳副教授、建業法律事務所葉建廷主持律師、銀行公會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葉錦成主委、陳美如副主委及連志清秘書,以及在座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興,代表銀行公會歡迎各位來參加「債務清理法草案產官學座談會」,也特別感謝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對本座談會的重視,百忙之中撥冗蒞臨指導,債務清理法修法對於銀行業的影響非常重大,感謝各界今日一同就銀行業所關注的重要條文,積極地進行意見交流。
臺灣的破產法係於民國24年制訂,中間只有經過3次小幅度的修正,截至目前已經將近80年未全面修正,隨著我國工商業發展、社會經濟結構變遷及國際法學思潮變化,司法院自民國94年起,即開始研議公司破產與重整法制單一化,並分別於96年、98年8月、103年2月、103年12月陸續提出破產法修正草案(即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版本,並廣徵各界意見,直至104年6月2日修正之最新版本草案方經司法院院會通過。該草案就現行制度做了大幅度修正,將現行「破產法規定之和解、破產制度」以及「公司法中之重整制度」整合於同一部法典,且就重整及破產制度內容亦全盤修正,工程十分浩大。經歷了漫長的修法歷程,本次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的破產法修正草案,已配合近年經濟與法治環境變化調整,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自然人、法人都可以透過有系統的制度及程序來處理債務問題,實為社會經濟健全運作的基礎,銀行業對於司法院多年來的辛勞與努力,實表認同與敬佩。
由於重整破產制度對於金融機構回收其債權及評估貸放風險極為重要,銀行公會多年來也非常重視,邀集銀行組成專案研究小組,針對司法院歷年所提之修正草案,也陸續於民國96年11月、100年1月、103年4月、104年4月四度撰擬書面報告,呈送金管會及司法院鑒參,反映銀行業之修法期待及修正意見。銀行業經過多年的努力,雖然部分意見幸獲司法院採納,惟仍有部分關乎債務清理制度公平性之重要建議,未獲司法院今年6月2日通過的修正草案版本參採,因此在今天舉辦的三場次座談會中,將聚焦於銀行業特別關注之六大爭取事項,也就是我們今天座談會的六大交流議題,包括:
一、和解程序中消滅擔保權之問題(草案第110條)
二、撤銷權除斥期間之問題(草案第41條)
三、和解及重整程序中債務消滅時點之問題(草案第107條、第274條)
四、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組重整計畫可決比例之問題(草案第268條)
五、勞工工資受償方式之問題(草案第81、171、252條)
六、提前清償特定重整債權之問題(草案第250條)
經銀行公會研議後,以上各條屬於見解較為分歧的條文,不過我個人觀察其中有一部分可能來自雙方對於法條本意認知的不同,而在考量實務運作上可有調整的空間,因此今天的座談會是讓各界就見解分歧的議題充分交流、溝通以及釐清問題的好機會。
今天我們有幸邀請到司法院負責承辦破產法修正、對於整部破產法修正歷程最為熟悉的石有為法官親自蒞臨當面交流,此外也邀請到法界與學界對於此一議題非常熟悉的貴賓:最高法院民事庭鄭傑夫法官、台北地院民事庭林勇如法官、政治大學法律系林國全教授、朱德芳副教授、中央大學產經所鄭有為副教授、建業法律事務所葉建廷主持律師,以及銀行公會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葉錦成主委、陳美如副主委及連志清秘書,一同參加與談,就新債務清理法草案的重要議題交換意見。
公平合理的債務清理法制是確保社會經濟健全運作的基礎,為了衡平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實有必要眾人集思廣益,透明理性地溝通,方能使制度設計更加周延,畢竟我們也樂見債務人能夠有重生的機會,銀行應該以更寬大的態度來面對債務清理法對債務人之保障;但另一方面而言,銀行與債務人之關係,除了債權的管理外,背後也隱含了銀行對於存款的保障及對股東利益的維護,因此有必要在債務人保障及債權人之權利間取得平衡,以免影響未來債權人(銀行)貸款之意願,而不利企業之經營,也阻礙台灣的經濟發展。因此我也再次強調,希望各界能藉由今天的座談會達到充分溝通,使新的債務清理法制能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取得合理的衡平,相信也有助於本法未來能夠順利在立法院通過,使全民同蒙其利,共創多贏。
最後,預祝座談會圓滿成功!在座各位皆能收穫滿滿!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銀行公會李理事長紀珠6月29日[債務清理法草案產官學座談會]開場致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