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變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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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機構依能否創造貨幣為準則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貨幣機構,一為其他金融機構。其中貨幣機構又可再細分為中央銀行及存款貨幣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郵政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人壽保險機構。截至92年底止,我國金融機構之總機構家數為433家,較91年底437家減少4家,其中因金控公司進行合併與組織調整,包括92年10月27日世華銀行合併國泰銀行為國泰世華銀行,92年12月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合併萬通商業銀行,因此,本國一般銀行減少2家;此外,信用合作社則因92年7月28日雲林斗六信合社概括讓與復華商銀、新竹第五信合社概括讓與萬泰商銀而減少2家。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方面,92年底總家數為5,930家,較91年底5,850家增加8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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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業逾期放款金額及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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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銀行體質,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財政部繼91年實施「二五八金改計畫」後,復於92年6月發布「銀行分級管理措施」,督促金融機構積極清理呆帳,降低逾期放款比率至5%以下。累計91至92年兩年間銀行大幅轉銷呆帳6,507億元,截至92年12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金額為6,306億元,較91年3月底高峰之1兆1,476億元減少5,170億元,本國銀行應予觀察放款為2,552億元,較91年3月底5,289億元,減少2,737億元。而92年12月底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合計占總放款比率為6.08%,亦較91年3月底11.74%降低5.66個百分點,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亦自91年3月底8.04%之高峰,下降至92年12月底的4.33%,為近6年來之最低,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亦降至5%,達成「二五八金改計畫」逾期放款比率降至5%目標,逾放比已明顯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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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體系主要業務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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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業務
92年主要金融機構(包括全體貨幣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因國內景氣逐漸好轉、失業人數減緩,以及國內股市自第二季末逐漸回穩並逐步攀升影響,存款年增率於3月底出現1.55%的歷史新低後持續回升,12月底達5.56%,遠高於91年底的2.23%。92年底主要金融機構存款餘額為新台幣21兆7,556億元,較上年底增加1兆1,458億元;各類存款中,除定期性存款微幅減少0.73%外,其餘均呈增加;其中仍以活期性存款增加9,803億元最多,年增幅達19.75%最大;外匯存款增幅12.36%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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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款貨幣機構存款市場占有率方面,92年底本國一般銀行所占比重由91年底的80.39%略增至80.91%,占有率仍為最高;中小企業銀行市場占有率則由5.35%降至5.18%;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市場占有率則由2.93%增至3.10%;受政府持續整頓基層金融機構影響,農漁會信用部及信合社家數繼續減少,農漁會信用部市場占有率由上年底的7.39%續減至7.14%,信用合作社占有率亦由3.94%降至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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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款
與投資業務

隨著國內景氣逐漸樂觀,加上銀行積極打消呆帳成效顯現,以及推動現金卡業務增加,致使92年主要金融機構放款與投資衰退幅度逐漸縮小,6月並出現正成長,年底更達2.72%,創下三年來新高水準。92年底餘額為新台幣16兆3,588億元,較上年底增加4,331億元;其中放款總額為新台幣14兆1,566億元,較91年底增加4.25%;證券投資總額為2兆2,022億元,則較上年減少6.15%。
分析92年主要金融機構放款與投資對象別,其中對民營事業債權較91年底增加4,330億元,年增率由負3.28%轉為正成長3.52%;對公營事業債權因公營事業持續償還大額借款而減少453億元,致較上年底減少8.43%;而對政府債權則增加454億元,由上年1.38%的降幅轉為微幅增加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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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款貨幣機構放款市場占有率方面,92年底除本國一般銀行市場占有率由91年底之85.33%續增至86.03%外,其餘各機構所占比重則呈下滑,並以農漁會信用部由3.63%下降至3.27%,降幅最大;仍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所占比重由2.63%略降至2.55%,變化最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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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92年底本國一般銀行放款餘額揮別兩年負成長陰霾,較91年底成長5.09%;就放款對象別分析,對公營事業放款連續兩年負成長,92年減幅達9.78%;對民營事業放款則較91年底成長2.83%;對個人放款則成長10.54%,增幅最大;對政府機關放款則微幅下滑0.02%。92年本國一般銀行對個人放款比重持續增加達43.39%,比重最大;對民營事業放款比重略為下滑至38.31%居次;對政府機構放款達15.11%再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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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匯業務
92年全年外匯日平均交易量(合計銀行對顧客市場及銀行間市場交易)為72.97億美元,較上年增加30.12%;其中,銀行對顧客市場日平均交易量為24.45億美元,較上年增加18.06%;銀行間市場日平均交易量為48.52億美元,較上年大幅成長37.18%。
分析銀行間外匯交易各項細目,各項交易均較上年增加,仍以換匯換利交易年成長57.14%最多;遠期交易成長50.44%次之;即期交易較上年成長32.26%,增幅最小。
在銀行間市場外匯交易比重方面,仍以即期外匯交易比重最高,但較91年減少2.08個百分點,而為56.02%;換匯交易由上年的24.63%增為25.46%居次;此外,仍以換匯換利交易比重最小,僅0.91%。
在進、出口外匯收支方面,92年拜國際景氣復甦帶動下,國內出、進口表現亮麗,全年出進口外匯收支均較上年大幅增加。出口外匯收入較上年增加14.50%,而為1,631.54億美元,進口外匯支出為1,453.26億美元,較上年增加18.91%,出、進口外匯收支相抵後,出現順差178.28億美元,較91年減少24.49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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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費金融業務
臺灣信用卡市場在1990年代快速成長後愈趨飽和,信用卡業務已屬高度競爭的領域。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92年年底止,我國的信用卡累計發卡數為7,075萬張,較91年底5,687萬張成長24.41%;累計流通卡數達3,785萬張,較91年底3,159萬張成長19.82%,流通卡數占發卡數比率(即流通卡比例)約為五成三左右。
92年全年信用卡的簽帳金額9,988億元,較91年的8,735億元成長14.34%,部分原因是信用卡的功能擴大,例如,可以用信用卡支付各種稅款,或是刷卡加油等,刷卡環境愈來愈便利。另由於發卡銀行採取降低申請資格門檻、降低循環信用利率、餘額代償、刷卡免年費、刷卡積點換贈品等多項優惠措施,以各種促銷方式搶攻信用卡消費金融市場,目前我國平均每人持有信用卡張數約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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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全年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為1,783億元,較91年1,324億元成長34.67%,12月底之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則高達3,998億元,較91年底的3,163億元成長26.40%;預借現金及循環信用的成長,顯示消費者擴張信用,逐漸偏好先消費後付款、可隨時動用信用額度、隨借隨還之支付工具及授信方式。然信用卡在未來成長空間有限下,為求更好的利潤及更大的市場,許多銀行因此轉而衝刺現金卡市場,惟現金卡的循環信用也可能隱藏逾放,以及無法反應持卡人付款能力惡化的問題。為健全信用卡、現金卡市場之發展,財政部業於93年1月2日邀集本會及信用卡、現金卡主要發卡機構召開「信用卡、現金卡業務檢討會」會議,並根據該次會議討論的共識,在兼顧金融監理、業者業務推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原則下,擬訂未來相關規範的方向。
在自動櫃員機(ATM)方面,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92年12月底止,國內金融機構設置的ATM有19,097台,較91年12月底16,787台成長13.76%,金融卡發行張數累計達96,898千張。92年12月ATM交易次數為5,782萬次,交易金額為新台幣6,740億元,交易次數及交易金額均較91年12月的5,122萬次及5,901億元增加,成長幅度分別為12.89%及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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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自1980年代以來,由於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的快速變遷,衍生性金融商品乃應運而生,以分散風險並促進金融市場的流動性。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雖可用於分散風險,惟如投資者利用該等金融商品從事投機性行為,甚或操作不當,則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也會成為風險的來源,並且容易演變成系統性風險,進一步產生系統性金融危機,因此各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紛紛發布指導原則或規範,以期避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當而發生系統性的危機。有鑒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可能滋生的弊端,央行及財政部均訂定有銀行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符合一定條件的規範,亦要求銀行嚴格實施內部控制,交易部位須即時或每日評估,財務及守法性健全,且必須對顧客善盡風險告知的義務。此外,主管機關除加強金融業務檢查外,並不斷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影響,適度的予以規範,以期發揮擴大外匯市場規模、提供避險管道,以及穩定金融市場的功能,在金融監理方面,也將採取負面表列方式管理,除極少數商品採核准制外,其餘商品可由銀行先行開辦後再報備查。
根據中央銀行統計資料觀察,本國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包括與利率有關契約、匯率與黃金有關契約、權益證券有關契約,以及商品有關契約等;以交易目的分類則可分為交易目的之契約與非交易目的之契約;而交易場所分別為店頭市場及交易所兩種。依據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填送央行的統計資料顯示,92年12月底國內銀行(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未結清契約名目本金餘額折合新台幣為13兆5,621億元,較91年12月底餘額大幅增加86.15%,較92年9月底的12兆5,432億元增加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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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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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業務國際化、綜合化、規模化與電腦化的發展趨勢,國內金融機構未來仍將面臨種種之經營困難與挑戰,主要包括來自金融控股公司之競爭威脅、消費者議價能力提升、直接金融的 衝擊及侵蝕獲利空間、金融同業間的競爭等,因此為提升銀行本身競爭力並作適當的因應,金融業須擬妥完善的發展策略,包括落實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充實資本、提升風險承擔能力、資產品質、創新能力與作業效率、研發新金融商品、降低資金成本、提高業務競爭力、持續進行企業改造、降低營業費用、建立客戶資料庫、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功能、加強人才培植等。
為強化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及對金控公司的監理,政府除已委託全國銀行公會於92年底公布訂定「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外,並預定於93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並開始運作,實施金融監理一元化的制度,屆時銀行業必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金融業除強化本身經營外,落實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已是金融機構刻不容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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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風險管理
金融業營運愈趨自由化與國際化,業務活動的限制愈少,金融業所承受的風險種類也增加,風險程度也變大。而金融機構經營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利率、匯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國家主權風險、資產負債表外風險等。沒有危機意識、風險觀念及風險管理制度,金融機構終將衰敗,甚或遭致淘汰。若能作好金融機構本身的風險管理,金融危機就不易發生,倘若發生時,處理也有一定的機制可資遵循。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Basel
Ⅱ)預定於2004年年中公布,2006年年底開始實施。新協定除目前最低資本適足率之要求外,特別強調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及市場紀律之功能,落實銀行風險管理。在衡量風險性資產以決定銀行最低資本適足率時,不但要計算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作業風險也要一併加以計算。
為配合國際清算銀行將於2006年實施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財政部於91年5月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小組」,並陸續舉辦多場座談會及發表相關文件。為使「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研究小組」之研究工作更周延且推廣本國銀行業者對於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重視,強化銀行業之風險管理以提升競爭力,並於91年11月間與全國銀行公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該小組下再區分為五個分組,針對新協定內容及我國應配合修正之法令進行研究外,並陸續對各銀行進行宣導,以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強化風險管理機制,並解決有關業務及經營上共同的問題。該共同研究小組並已分別於92年7月、9月及93年2月就研究成果,提出第一階段研究報告、第一階段修正研究報告及第二階段的研究報告,供金融機構參考。
為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改善風險管理的要求,金融機構應自內部管理、內部稽核著手進行,建置一套日常使用,自發性、客觀正確之評量標準與風險管理機制,銀行各階層有關人員包括董、監事、總經理、部門主管及內部稽核或交易員都應具備風險管理的觀念,採用進步的風險控管方法,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同時,銀行要更精確地衡量所承受的信用、市場及作業風險,以決定資本計提之多寡。就長期而言,國內銀行應以建立符合新資本協定的風險衡量方法,藉由資料之蒐集,建立統計模型,選用模型參數,應用自有模型以計算風險值,並定期檢討模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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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
鑒於亞洲金融風暴及美國安隆公司等財務醜聞事件造成的廣泛影響,公司治理在國際間受到高度重視,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於1999年提出「公司治理準則」,成為各國改革公司治理依循的參據。
鑒於國際趨勢及國內公司治理問題,行政院於92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其中推動特定組織之公司治理(包括金融服務業)為工作議題之一,並經決議將金融服務業列為第一階段的推動重點。財政部為進一步強化我國公司治理的績效,促進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於92年3月洽全國銀行公會參考OECD的公司治理準則及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對銀行業發布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的精神,著手研擬「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草案。全國銀行公會歷經多次開會研商,並多方斟酌實務運作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財政部與銀行業者意見後,於92年12月31日發布新訂定之「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司治理係業者自律的範疇,而銀行業公司治理守則係健全銀行業公司治理之指導原則,銀行業者應參照該守則,加強落實並強化公司治理,改善經營體質,提升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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