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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80年開放新銀行設立以來,過度市場競爭導致銀行獲利能力下降,房地產市場長期低迷,以及銀行資產品質惡化,同時,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面臨跨國金融業進一步的競爭與
威脅。在我國金融業者面臨內外環境因素的劇變及嚴苛的挑戰之下,政府為協助解決金融業者遭遇到的
衝擊,一方面擴大金融業務經營範圍,另一方面為謀求金融問題根本的因應與解決,近年來大舉推動金融改革。
當前國內金融出現不少嚴重問題,不良資產有待清理,問題銀行必須整頓,以及基層金融機構尚待重建,大致已成社會共識。我國目前金融體制,正處於歷史性重大變革階段,在近兩年期間政府通過、實施多項重要金融法案,如此全面性的金融體制變革,將使我國金融機構體質趨於強健,並走向大型化、綜合化及全球化,從而提升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為落實金融改革的社會共識,並奠定金融改革的穩固基礎,自89年迄今,政府已分別制定或修正多項法規,包括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等,建置我國完整的金融法制基礎。此等相關法制的變遷,為我國創造出一個脫離過去模式的金融業發展平台,其特徵是進一步的自由化、強調更多元化發展與益趨動態調整的機制,藉以激勵金融業的健全、活力成長。
在金融改革相關法制建置的藍圖之下,行政院更推動成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下設五
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銀行、保險、資本市場、基層金融及金融犯罪查緝等改革工作計畫。經政府與金融業者的攜手戮力推動,已產生初步的執行成果,金融機構相互合併或組成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業務與
金融工具不斷
推陳出新,同時,金融機構的資產品質水準已有所提升,經過91年全體銀行有志一同的大幅打銷呆帳,整體銀行的逾放比率已由91年3月份的高峰8.04%,降為同年年底的6.12%。雖然如此,政府仍將不放鬆對金融機構資產品質的要求,並將於最近推出配套的金融監理措施,亦即針對不同逾放比率的金融機構,予以申設分行、新種業務申請等優惠或限制分配盈餘等處罰之差
別待遇,藉以進一步促進銀行清理不良資產。
除此之外,鑑於推動金融改革始終仍是政府堅定不移的施政目標,未來財政部仍將全面致力推動「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擴大金融重建基金規模,以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並訂出「二五八金改計畫」,即在兩年內逐步將整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降至5%以下,同時將資本適足率提升至8%以上的國際清算銀行(BIS)標準,以強化金融體質。另推動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整體金融監理效能,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金融監理制度;加速基層金融機構之改革、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並落實「業務監理從寬、財務監理從嚴」原則,鼓勵金融機構業務更形多元化;修正相關法規,提高金融犯罪刑罰,嚴懲真正罪犯。總之,政府一方面仍秉持果斷的決心持續加強金融改革的執行力度,另一方面也將更重視執行中的溝通與協調,俾減少改革的阻力及減輕對社會的衝擊,達到健全我國金融體系、發揮金融機構中介機能充分運作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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